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与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
新浪财经讯 “第五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于2018年7月7日-8日在沪召开,在主题演讲环节结束后,几位嘉宾就金融科技监管、控制网贷流动性风险等问题,展开圆桌讨论。
以下是讨论实录:
Conan French:在刚刚的对话中,我们注意到一点,就是大家对市场问题的关注,风险和创新之间的平衡,如何找到好的监管框架,如何避免以往的问题,从而保证未来金融科技的发展能得到顺利的进行。如何能提升监管框架更好地监管新的数字金融?比如,是不是应该有新型的监管方式,监管这些数字金融或是新的金融科技业态?我非常好奇,未来这种新的监管框架,应该是怎样的?是一个全国性的监管框架,还是采用什么样的更好的方式?比如地方的监管框架,但是是基于数字平台的?
孙国峰:目前,中国对金融科技监管在金融科技各个应用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也有相应的监管规则,但缺少统一独立的关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框架。分析金融科技的风险,我们可以大致分为微观风险,比如操作风险,以及宏观的可能导致的系统金融风险。针对不同的风险,明确有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规则,最后还是要有一个整体的监管框架。
周昆平:刚才听了黄教授的演讲,深有感触。因为金融科技2.0,黄教授从监管的角度来划分,前面因为监管比较松、不到位,出现了很多的乱象,后面在监管上,要持牌经营。
我有个问题,因为美国的金融机构覆盖的人群比较充分,各个层次的人都有金融机构为他服务。中国情况比较特殊,比如国有大银行,在县域都有机构,很多人群不是在国有银行的服务体系之内的。美国富国银行比较大,是全国性的,但很多是地方性的。除了持牌以外,监管上要做一些什么调整?想跟黄老师探讨一下。
黄益平:孙所长刚才讲得非常好,从整体看,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应在同样的监管框架下监管,因为如果不一致,会有很多监管套利问题。但周总说的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因为金融科技或是数字金融确实有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如果不考虑这些特点,而简单地用过去传统的方法监管,很可能有很多业务根本没法生存。虽然数字金融走向了新的时代,我们要持牌经营、全覆盖,但仍然要考虑过去做得好的地方。
一些潜在的客户,在传统金融领域没有得到覆盖。可能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市场化的问题。我们把利率管制住了,怎么可能服务那些风险比较高的,从而要求利率比较高的客户?普惠金融在中国比其他国家更难做。要推动市场化,让成本覆盖风险,这是第一原则,是我们下一步要做的。但同时,在监管过程中确实有很多新情况要考虑。数字金融和传统金融现在很大一个差异,就是怎么获客、做风控。数字技术的最大贡献就是,一段是移动式终端,一段是大数据分析,帮助把两端成本降下来。过去做得比较好的,比如网商银行,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里,300多人服务800多万家小微企业,这在传统金融行业里,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个时候,就要考虑怎么解决远程开户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是做不了的。怎样不是用传统的财务数据、财务报表做风控,而是用大数据、其他的软信息做?这些方面,监管都是需要创新的。但未来的走向,是否还是一大批数字金融机构都做那个,传统金融机构做原来那个?也许会发生改变。因为技术只要运用下去,不管是传统的还是新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做同样的事情,工商银行如果愿意,有这样的技术和平台,也可以做。核心并不是说把所有的数字金融机构都给灭掉,而是在同一个标准下,考虑新技术的特点,如果要放贷,就要用放贷的监管标准监管。这是我的看法。
过去我们创造了很多新的业务模式、新的实践,我觉得还是应该发扬光大,而不是要监管了,就一巴掌把它拍死。这是很危险的。
许建文:我是网贷从业者,人人聚财的许建文。最近,行业陆陆续续的负面新闻比较多,请问孙所长和黄老师,怎么看?
第一,网贷平台和传统银行有共同的特点,就是牵扯到涉众的问题。比较严重的一个风险点,就是流动性风险。当信息出现一定的影响以后,可能会有连锁反应。对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中央银行应该还说是履行了流动性支持的角色。但目前,网贷还没有明确的监管政策出台,没有人做这个角色。现在陆陆续续出了一些平台的流动性困难,也有不少骗子平台存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解决目前网贷可能面临的全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点?
第二,在目前用户信心受到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我们特别期望监管政策,关于网贷的全国备案标准,能早日出台,这样能有效地稳定从业者,也能有效稳定投资人对监管政策未来的预期。目前还处在不确定性的阶段。这也是我一个呼吁。孙所长刚才讲的地方权和中央权的观点,我很认同,网贷平台涉众广,具有全国性的特点,中央出台的监管政策,的的确确有非常大的必要性。这是我们作为从业者能感觉到的市场的变化所面临的未来的潜在风险。
麻烦黄老师或孙所长解答一下。
孙国峰:第一个问题,关于流动性问题。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支持,并作为银行体系的最后贷款人,这是基于银行信用货币制度下银行创造货币的基本事实。换一种说法,就是要吸收公众存款。小贷公司、小贷平台、网贷平台有涉众特征,但毕竟不是吸收存款的机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央银行不会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直接提供流动性支持。如果这样,对流动性总体安排可能也不一定有好处,同时可能造成道德风险。越提供流动性,扩张越快,最后风险可能更大。
第二,关于企业规则设计,确实有这个问题。在地方层面的金融科技在非传统金融业态的应用,一方面是属地管理,同时还有全国经营,存在这样一个矛盾。既然是全国层面都有这些参与者,相关的重要的规则,如果全国层面能出台,肯定会更好。当然,里边确实有个效率问题。所以如何更好地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形成更好的金融监管框架,更好地防控金融风险,同时又能平衡好金融创新的关系,这也是我们下一步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黄益平:我很赞同孙所长说的。如果我们定位就是信息中介的话,这就完全不涉及人民银行流动性支持的问题。至于备案制要全国统一,要尽快出台,我非常赞同。这只“靴子”,应该落地了,现在我们等了很久了,还没有落地。我们只能请孙所长转达一下我们业界的呼声。
王海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副会长文会长,您有什么回应吗?
文海兴:刚才孙所长、黄教授谈得很好。这些观点我都赞同。谈到信息中介定位的问题和流动性问题,这个关系说得很清楚了,一说信息中介是干什么的,这些问题都很清楚了。过去政策设计的时候,也考虑过,将来一旦现存的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如何处理。当时我们考虑的是,可以借鉴同业互助的机制。在中介机构信息管理办法里我们曾经设想过,把流动性风险设置一个救助机制。这个机制,是行业内部之间的救助,把救助做成同业之间的救助。持牌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出现风险以后,有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制度,信托行业则有信托保障基金。我们是不是可以考虑网贷行业或其他新兴行业的行业救助机制,建立一些基金解决问题?当然,这个前提,必须是规范的企业,是合规运营的,至于那些动机不纯的机构,不一定愿意参与。当然,对资质不佳的机构行业不一定会同意接受。我就简单补充这一点。
Daniel Cowen:感谢孙所长和黄教授刚才的介绍。英国对金融科技以及市场监管方面的监管框架,根据金融活动的类型进行监管,不管你是一个App还是一个商店,吸引客户,只要你收取了存款,就要有收取存款的资质,如果是提供信用,也需要有相关的信用牌照。这个对比较小的国家比较适用。比如对英国。对中国这么大的国家来说,可能比较难实行,但这个主旨还是可以复制的。英国的金融监管局设立了沙盒来帮助非常早期的科技金融方面机构的发展,创新者和起步公司可以在沙盒里很安全地检测他们的点子,也可以获得监管支持,而不是受到监管的抑制。这是英国非常关键的元素。
希望能和中国共同学习,建立双方之间的对话机制。比如,副总理级别的对话,今年胡春华副总理会见了英国英中贸易协会主席,我们双方之间学到了很多。我们希望从中国的创新中能学到更多,也希望可以和中国分享我们在监管方面的一些信息和经验。
张家林:黄老师讲数字金融很快进入2.0,我想补充一点。
通过这段时间的一些实践和研究,我发现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忽视了一个很小的事情就是信息。以前讲信息中介,只是从处理信息的功能来讲,它跟金融没有太多关系,但实际,现在随着技术发展,信息控制有很强的作用。信息的控制对金融业务的影响,现在还没有完全清楚。所以把第三方的一个技术或科技作为信息处理来考虑,间接通过信息控制的作用会传导到金融业务,会产生一些风险,简单说,信息控制包括对数据打标签,通过人工方式或算法打签,最后产生的结果会对金融业务产生一些引导或作用。包括一些更复杂的算法,比如用AI做决策,这些决策间接对信息产生了控制作用。我不是特别清楚,把金融和科技之间非常明确地建立一个边界线或是责任边界,这个可能性如何,或者说,对信息控制的程度,到底是金融那块控制多一点,还是科技那块控制多一点?中间在什么地方平衡?这些都是在接下来需要更深入研究的课题。